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此声明是大中华证券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而制订的。此声明是拟用于通知您收集个人资料的原因、数据使用的途径及可向谁提出查阅数据要求。在此声明中,「您」及「客户」两词指向同一意思及在合适位置上包括潜在客户。
收集资料
1. 客户在申请开立或延续账户、建立及延续本公司提供的证券经纪、投资产品分销、财务信贷便利服务及/或其他金融服务时,须不时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
2.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所需数据,可能导致本公司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建立或延续证券经纪、投资产品分销、财务信贷便利服务及/或其他金融服务。
3. 在客户与本公司的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本公司亦会收集客户的资料,如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用途
4. 客户的个人资料将可能用于下列用途:
(a) 为提供日常服务和信贷便利予客户;
(b) 作信贷/背景检查;
(c) 建立及维持本公司的信用及风险相关模型;
(d)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贷检查及追讨债务;
(e) 确保客户维持可靠信用;
(f) 为客户设计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g) 宣传服务和产品 (包括奖赏、奖励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该等服务及产品由以下方提供:
(i) 本公司及/或任何其关连公司 (包括最终控股公司、附属公司、联营公司或联属公司)(「本集团」);
(ii) 第三方证券及投资服务提供商、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iii) 第三方奖赏、奖励或优惠计划提供者;及
(iv) 本公司及/或本集团任何成员的联名合作伙伴 (该等品牌合作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视情况而定)。
(h) 厘定本公司拖欠客户或客户拖欠本公司的债务金额;
(i) 向客户及为客户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仕追收欠款;
(j) 符合任何于香港或海外的法律、监管机构、政府、税务机构、执法机构、交易所、自我监管机构、行业组织或其他发出的现在或将来适用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判决、法庭命令、制裁、指引或要求 (如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及香港的税务条例及当中有关财务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条文);
(k) 让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及/或资产的实际或建议受让人或本公司就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可以评核拟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让实际受让人在运作被转让的业务或权利中使用客户的数据;
(l) 进行配对程序;及
(m) 与上述用途有关的任何其他用途。
转移
5. 本公司会将客户的资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会把有关资料提供给以下方 (不论是位于香港或海外):
(i) 任何经纪、中介人、承包商,或提供行政、电信、计算机、金融、法律、审计、执行指令、支付、证券清算或交收或其他和本公司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货商;
(ii) 客户已有或拟与之进行交易之任何金融机构或交易商;
(iii)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 (如有违约事件)收数公司;
(iv) 本公司的任何实际或建议受让人或本公司就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承让人;
(v) 任何本公司在第4(j)段的目的下须予披露数据的实体;
(vi) 本集团任何成员;
(vii) 第三方奖赏、奖励计划,以及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供货商;
(viii) 本公司及/或本集团任何成员之联名合作伙伴;及
(ix) 因4(g)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本公司任用之外部的服务供货商 (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中心、电信公司、电话促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中心、数据处理公司及信息科技公司)。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数据
6. 本公司拟把客户数据用于直接促销,而本公司为该用途须获得客户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a) 本公司持有的客户姓名、详细联络方式、产品及服务组合数据、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可能给本公司用于直接促销;
(b) 可用作促销的下列类别服务、产品及项目为:
(i) 证券、金融、保险、财富管理、投资服务、投资移民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ii) 奖赏、奖励或优惠计划;
(iii) 本公司或本集团的任何成员与品牌合作伙伴提供之服务及产品 (该等品牌合作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视情况而定);及
(iv)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或捐赠。
(c) 上述服务、产品及项目的可能由本公司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不论是位于香港或海外):
(i) 本集团的任何成员;
(ii) 第三方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提供商、移民顾问公司;
(iii) 奖赏、奖励计划或优惠计划提供者;
(iv) 本公司或本集团的任何成员之联名合作伙伴;及
(v)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d) 除自行促销外,本公司亦拟以上6(a)段所述的数据提供予以上6(c)所述的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直接促销以上6(b)段提及的服务、产品及项目(本公司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就此收取报酬),而本公司为此数据转移须获得客户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e) 如客户不希望本公司如上所述使用其数据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销用途,客户可行使其选择权拒绝促销。
查阅和修正的权利
7. 根据私隐条例,客户有以下权利(除某些豁免外),包括但不限于:
(a) 询问本公司是否持有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及要求查阅其个人资料;及
(b) 如个人资料有误,要求本公司修正。
8. 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根据私隐条例提出的数据查阅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9. 如客户要求查阅及/或修正个人资料及/或拒绝上述之直接促销,可向本公司以下人士提出:
资料保障主任,大中华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第2座30楼3001-11室
电话:(852) 3159 5700,传真: (852) 3151 7522
有关沪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务之部份
处理个人资料作为沪深港通北向交易的一部份
10. 您确认及同意,本公司为您提供沪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务时,本公司按要求必须:
(a) 在您递交至中华通市场系统的每一单交易指令中,附加编派给您的券商客户编码或附加编派给您联名账户 (如合适)的券商客户编码 (「BCAN」);及
(b)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提供编派给您的BCAN及联交所根据其规则不时要求提供属于您的识别信息 (「CID」)。
11. 您确认并同意,作为提供沪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务的一部份,本公司可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和转移您的个人资料,包括作出以下用途 (并不受限于本公司就处理您的个人资料而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您已给予本公司有关的同意):
(a) 不时向联交所及相关的联交所附属公司披露和转移您的BCAN和CID,包括在您递交至中华通市场系统的中华通交易指令中,附加上您的BCAN,且将实时传递至相关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
(b) 允许联交所及各相关的联交所附属公司 (i)为市场监控、监察及执行联交所规则的目的,收集、使用和储存您的BCAN、CID以及由相关中华通结算所提供的任何经综合、核实和配对的BCAN和CID数据(相关数据的储存将由上述任何一间机构或通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进行);(ii)为下述(c)及(d)段所述目的,不时将上述数据转移至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直接或通过相关中华通结算所转移);以及(iii)披露该等数据予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及执法机关,以配合其履行关于香港金融市场的法定职能;
(c) 允许相关的中华通结算所(i)收集、使用和储存您的BCAN和CID,以便综合、核实BCAN和CID和将BCAN和CID与其本身的投资者身份数据库进行配对,并向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联交所及相关的联交所附属公司提供该等经综合、核实和配对的BCAN和CID资料;(ii)使用您的BCAN和CID以履行其管理证券账户的监管职能;以及(iii) 披露该等数据予中国大陆相关监管机构及执法机关,以配合其履行关于中国大陆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及
(d) 允许相关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i)收集、使用及储存您的BCAN和CID,以协助其监控和监察通过使用中华通服务在相关中华通市场进行的证券交易情况,和协助其执行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规则;以及(ii) 披露该等数据予中国大陆相关监管机构及执法机关,以配合其履行关于中国大陆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12. 当您指示本公司进行任何中华通证券的交易时,即表示您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可能会不时使用您的个人资料,以确保遵守联交所就沪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务不时发布生效的要求和规则。您进一步确认,即使您日后撤回同意,您的个人资料(无论是在撤回同意之前还是之后)仍可能会因上述目的而继续被储存、使用、披露、转移或作其他处理。
若您未能提供个人资料或表示同意
13. 如您不能就上述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或同意,将可能导致本公司不会或不可继续(视情况而定)执行您的交易指示或向您提供沪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务。
注:如此声明中英文版本中有不一致之处,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