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收集聲明2018-09-12T06:58:20+00:00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此聲明是大中華證券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而制訂的。此聲明是擬用於通知您收集個人資料的原因、資料使用的途徑及可向誰提出查閱資料要求。在此聲明中,「您」及「客戶」兩詞指向同一意思及在合適位置上包括潛在客戶。

收集資料

1. 客戶在申請開立或延續帳戶、建立及延續本公司提供的證券經紀、投資產品分銷、財務信貸便利服務及/或其他金融服務時,須不時向本公司提供個人資料。
2.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所需資料,可能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帳戶或建立或延續證券經紀、投資產品分銷、財務信貸便利服務及/或其他金融服務。
3. 在客戶與本公司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本公司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如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用途

4. 客戶的個人資料將可能用於下列用途:
(a) 為提供日常服務和信貸便利予客戶;
(b) 作信貸/背景檢查;
(c) 建立及維持本公司的信用及風險相關模型;
(d)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檢查及追討債務;
(e) 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f) 為客戶設計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g) 宣傳服務和產品 (包括獎賞、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該等服務及產品由以下方提供:
(i) 本公司及/或任何其關連公司 (包括最終控股公司、附屬公司、聯營公司或聯屬公司)(「本集團」);
(ii) 第三方證券及投資服務提供者、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
(iii) 第三方獎賞、獎勵或優惠計劃提供者;及
(iv) 本公司及/或本集團任何成員的聯名合作夥伴 (該等品牌合作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視情況而定)。
(h) 釐定本公司拖欠客戶或客戶拖欠本公司的債務金額;
(i) 向客戶及為客戶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仕追收欠款;
(j) 符合任何於香港或海外的法律、監管機構、政府、稅務機構、執法機構、交易所、自我監管機構、行業組織或其他發出的現在或將來適用於本公司的法律、法規、判決、法庭命令、制裁、指引或要求 (如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及香港的稅務條例及當中有關財務帳戶信息自動交換的條文);
(k) 讓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及/或資產的實際或建議受讓人或本公司就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可以評核擬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讓實際受讓人在運作被轉讓的業務或權利中使用客戶的資料;
(l) 進行配對程序;及
(m) 與上述用途有關的任何其他用途。

轉移

5. 本公司會將客戶的資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會把有關資料提供給以下方 (不論是位於香港或海外):
(i) 任何經紀、中介人、承包商,或提供行政、電訊、電腦、金融、法律、審計、執行指令、支付、證券清算或交收或其他和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ii) 客戶已有或擬與之進行交易之任何金融機構或交易商;
(iii)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 (如有違約事件)收數公司;
(iv) 本公司的任何實際或建議受讓人或本公司就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承讓人;
(v) 任何本公司在第4(j)段的目的下須予披露資料的實體;
(vi) 本集團任何成員;
(vii) 第三方獎賞、獎勵計劃,以及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viii) 本公司及/或本集團任何成員之聯名合作夥伴;及
(ix) 因4(g)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本公司任用之外部的服務供應商 (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6. 本公司擬把客戶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本公司為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a) 本公司持有的客戶姓名、詳細聯絡方式、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可能給本公司用於直接促銷;
(b) 可用作促銷的下列類別服務、產品及項目為:
(i) 證券、金融、保險、財富管理、投資服務、投資移民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ii) 獎賞、獎勵或優惠計劃;
(iii) 本公司或本集團的任何成員與品牌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 (該等品牌合作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視情況而定);及
(iv)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或捐贈。
(c) 上述服務、產品及項目的可能由本公司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不論是位於香港或海外):
(i) 本集團的任何成員;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提供者、移民顧問公司;
(iii) 獎賞、獎勵計劃或優惠計劃提供者;
(iv) 本公司或本集團的任何成員之聯名合作夥伴;及
(v)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d) 除自行促銷外,本公司亦擬以上6(a)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6(c)所述的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直接促銷以上6(b)段提及的服務、產品及項目(本公司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就此收取報酬),而本公司為此資料轉移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e) 如客戶不希望本公司如上所述使用其資料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銷用途,客戶可行使其選擇權拒絕促銷。

查閱和修正的權利

7. 根據私隱條例,客戶有以下權利(除某些豁免外),包括但不限於:
(a) 詢問本公司是否持有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及要求查閱其個人資料;及
(b) 如個人資料有誤,要求本公司修正。
8. 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根據私隱條例提出的資料查閱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9. 如客戶要求查閱及/或修正個人資料及/或拒絕上述之直接促銷,可向本公司以下人士提出:
資料保障主任,大中華證券有限公司
香港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時代廣場第2座30樓3001-11室
電話:(852) 3159 5700,傳真: (852) 3151 7522

有關滬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務之部份

處理個人資料作為滬深港通北向交易的一部份

10. 您確認及同意,本公司為您提供滬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務時,本公司按要求必須:
(a) 在您遞交至中華通市場系統的每一單交易指令中,附加編派給您的券商客戶編碼或附加編派給您聯名賬戶 (如合適)的券商客戶編碼 (「BCAN」);及
(b) 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提供編派給您的BCAN及聯交所根據其規則不時要求提供屬於您的識別信息 (「CID」)。
11. 您確認並同意,作為提供滬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務的一部份,本公司可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和轉移您的個人資料,包括作出以下用途 (並不受限於本公司就處理您的個人資料而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您已給予本公司有關的同意):
(a) 不時向聯交所及相關的聯交所附屬公司披露和轉移您的BCAN和CID,包括在您遞交至中華通市場系統的中華通交易指令中,附加上您的BCAN,且將實時傳遞至相關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b) 允許聯交所及各相關的聯交所附屬公司 (i)為市場監控、監察及執行聯交所規則的目的,收集、使用和儲存您的BCAN、CID以及由相關中華通結算所提供的任何經綜合、核實和配對的BCAN和CID資料(相關資料的儲存將由上述任何一間機構或通過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進行);(ii)為下述(c)及(d)段所述目的,不時將上述資料轉移至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直接或通過相關中華通結算所轉移);以及(iii)披露該等資料予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以配合其履行關於香港金融市場的法定職能;
(c) 允許相關的中華通結算所(i)收集、使用和儲存您的BCAN和CID,以便綜合、核實BCAN和CID和將BCAN和CID與其本身的投資者身份數據庫進行配對,並向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聯交所及相關的聯交所附屬公司提供該等經綜合、核實和配對的BCAN和CID資料;(ii)使用您的BCAN和CID以履行其管理證券賬戶的監管職能;以及(iii) 披露該等資料予中國大陸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以配合其履行關於中國大陸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
(d) 允許相關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i)收集、使用及儲存您的BCAN和CID,以協助其監控和監察通過使用中華通服務在相關中華通市場進行的證券交易情況,和協助其執行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規則;以及(ii) 披露該等資料予中國大陸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以配合其履行關於中國大陸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12. 當您指示本公司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時,即表示您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可能會不時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以確保遵守聯交所就滬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務不時發佈生效的要求和規則。您進一步確認,即使您日後撤回同意,您的個人資料(無論是在撤回同意之前還是之後)仍可能會因上述目的而繼續被儲存、使用、披露、轉移或作其他處理。

若您未能提供個人資料或表示同意

13. 如您不能就上述向本公司提供個人資料或同意,將可能導致本公司不會或不可繼續(視情況而定)執行您的交易指示或向您提供滬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務。

註:如此聲明中英文版本中有不一致之處,以英文版本為準。